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章程 (2005年12月8日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英文名为:Guangzhou Auto College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校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是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按新机制和模式合作举办的民办独立学院。
第四条 办学定位: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是一所教学型本科学院,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市场和就业为导向,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着重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现代汽车技术、营销及管理人才。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思想是: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以教育质量求生存,以办学特色谋发展,提高办学效益。整合各方资源,实行开放办学。发挥华南理工大学和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各自的优势,高起点办学。
第七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办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专业
第八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趋势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到2010年,学院的学历教育本科在校生规模为12000人。
第九条 在学科专业建设上,紧紧围绕广东省重点发展的汽车产业、以电子信息为核心的 IT产业、现代加工制造业及整个汽车产业链对人才的需求,发挥华南理工大学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建立以工为主,经、管、文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突出汽车特色。学院先期成立六个系,包括汽车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电子信息工程系、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经贸与管理工程系、外语系等。
第十条 学院前期设置车辆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市场营销、物流工程、电子商务、机械电子工程等12专业。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华南理工大学与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代表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
第十四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
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完成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 院长和副院长聘期四年。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学院党委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基层组织,在院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和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院务委员会为学院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组成人员由院长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和若干名教授组成,院长兼任主任。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管理机构,其组成人员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吸收其他院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全院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系办专业。教学机构设置应适应教学需要。
第二十三条 按“精简、综合、高效”的原则,院机关设“一办四处”。学院办公室(合署党办、纪委、组织、外事、工会等职能);教务处(合署招办、科研、继续教育等职能);学生处(合署团委、学生会、就业办等职能);后勤管理处(合署财务、保卫、设备、资产、基建、物业等管理职能);人事处。
第四章 教师与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用人机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年度用人计划,按新机制面向校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聘任的教职工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院校教职工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可按照国家、省和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奖金、津贴、福利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奖励工资及职称评定挂钩。
第三十二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属于学历教育。学院的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华南理工大学及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执行学历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秉承华南理工大学的办学传统,按照“重人品、厚基础、强能力、宽适应”的人才培养目标,按高级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特点,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应用性专业方向,加强应用性课程建设,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训练学生的应用技能。积极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
第三十九条 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是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教师必须按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以教学大纲为尺度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四十条 调整和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各门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教材,尽量选用全国统编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采用自编教材必须向教务处申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毕业论文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院实行督导(督教、督学、督管)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设立院级督导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全院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四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学院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课程建设。每二年学院组织一次院级优课程评选和省优课程推荐工作。
第四十六条 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八条 重视重点学科建设,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把重点学科建设好,形成我校特色学科。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科研活动,鼓励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和科技开发,鼓励多出研究成果。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有关方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金来源:
(一) 合作方提供;合作期内总体投入资金6亿元,其中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自有0.6亿元,筹资0.4亿元;广州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资3.5亿元;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筹资1.5亿元。前两年每年投入不少于2亿元。
(二) 学院的办学收入;
(三) 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独立设置会计帐簿。
第六十条 规范学院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十一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主管院长审批或由院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处级单位包干经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二条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合作方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五条 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十六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后勤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服务育人工作。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保卫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
第九章 办学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一条 办学各方应真诚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把学院办成一所高质量、有特色的大学。
第七十二条 主办方华南理工大学的权利和义务是:参加董事会并行使有关权利;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保证办学质量;指导学院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的制订及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学院和教学的需要,在任课教师、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人力资源上给予优先支持,所需费用列入学院办学成本;根据教学要求,在实验室和实验场所等资源上给予优先支持,所需费用列入学院办学成本;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分享收益;不承担学院的债权债务。
第七十三条 合作方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参加董事会并行使有关权利;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金额和时间保证投入;对学院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学院的债权债务。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是:加强制度建设,优化运行机制,规范管理,依法办学,优化办学条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名称、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院的校训为:(待定)
第八十一条 学院的校徽为:(待定)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待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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